今年以来,各县(区)和有关单位认真按照《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公安厅 海洋和渔业厅 质监局 农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的通知》(桂安监管〔2018〕23号)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录入事故信息,事故统计直报率有了明显上升。但仍有部分县(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严格落实“24小时内录入直报系统和7天内上报”的问题。目前,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率在广西区排名不理想,全市7天事故统计直报率仅为91%,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统计直报率只有90%,严重影响全市事故统计直报率,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6起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一)2018年08月27日 03时00分,在平乐县二塘镇茶林村委路段国道323线836KM+700M处,驾驶员余和保驾驶桂CV0339车碰撞行人造成1人死亡。该事故由平乐县交警大队2018年9月7日10时50分补报到平乐县安全监管局,平乐县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9月7日17时50分录入综合统计直报系统。
(二)2018年08月25日 09时20分,在象山区一辆桂CH8477车发生一起道路运输行业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受伤。该事故由雁山区交警大队2018年9月3日10时40分补报到象山区安全监管局,象山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9月3日11时08分录入综合统计直报系统。
(三)2018年08月16日 12时30分,在永福县杨一华驾驶桂H0F36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永福县城方向至堡里方向行驶,行驶至永福至堡里6公里350米处时,与前方左转弯桂CG3566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相撞,导致1人受伤。该事故由永福县交警大队2018年8月27日10时10分补报到永福县安全监管局,永福县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8月27日15时49分录入综合统计直报系统。
(四)2018年08月18日 00时35分,在永福县吴家友驾驶桂BK1619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322线434公里+200米处,与胡群征驾驶豫DY0381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致吴家友轻伤。该事故由永福县交警大队2018年8月27日10时10分补报到永福县安全监管局,永福县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8月27日16时11分录入综合统计直报系统。
(五)2018年09月05日 20时02分,在永福县张宇乐驾驶湘L7245A号普通二轮摩托由广福往永福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22线430公里+500米处,超车时与对象古松驾驶的豫RC25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造成张宇乐受伤。该事故由永福县交警大队2018年9月13日10时40分补报到永福县安全监管局,永福县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9月13日16时26分录入综合统计直报系统。
(六)2018年09月15日 07时10分,在秀峰区中隐北路与阳江路十字路口一辆环卫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一起道路运输行业道路运输事故,2人受伤。该事故由秀峰交警大队2018年9月26日补报到秀峰区安监局,秀峰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9月26日10时50分录入综合统计直报系统。
以上6起事故从事故发生日期到录入事故统计直报系统时间均超过7天,严重影响全市事故统计直报率。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坚决杜绝事故迟报迟录现象发生,确保我市年度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率考核不扣分,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责任。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安委办〔2017〕151号)要求,发生事故迟报的县区认真查找原因,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狠抓整改,切实提高对事故统计重要性的认识。其他县区、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主管领导亲自抓落实,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事故统计直报工作,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二)健全部门事故信息报告机制。各县区安监部门要及时与公安、消防、交通、住建、海事、质监、铁路、农机等有关部门沟通,畅通事故信息报送渠道,尤其是各县区交警大队要及时与安监部门互通事故信息,确保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报尽报、应统尽统并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切实加强事故统计直报工作。事故统计直报率是今年安全生产绩效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统计分值比重高,按考核要求低于90%就会被扣掉统计分。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重视,确保辖区发生事故“24小时入库,7天内上报”,确保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直报率考核不扣分。
(四)实行责任追究。严格事故统计工作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安全事故信息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的,将通报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邓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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